德政发〔2016〕59号(工业强县)

发布时间:2016-12-16 09:35:33浏览次数:0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德清工业迈向中高端,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与效益,深入推进工业强县建设,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强化投入、做优做强、品牌建设、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等,加快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强化有效投入

(二)鼓励技术改造与“机器换人”。当年进口生产性设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金额8%的奖励,其中一次性进口的成套设备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金额1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改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竣工后给予设备金额6%的奖励,其中一次性投入的成套设备(含自制设备的组成材料)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金额8%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鼓励三大主导产业的技改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竣工后给予设备金额5%的奖励,其中一次性投入的成套设备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金额7%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改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竣工后给予设备投资额4%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有明确“四减两提高”内容并列入“机器换人”项目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竣工后按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大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分别给予设备金额6%、5%、4%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400万元、400万元和100万元。对列入省、市“机器换人”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选择“技术改造”“机器换人”产业基金或本条款进行补助。

三、鼓励做优做强

(三)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着力培育名企优企,列入省“三名”和市“金象”、“金牛”培育企业的,在培育期间,给予“一企一策”扶持;被认定为县功勋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县“三名”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实行上台阶考核奖励,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税收增长15%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给予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一定的奖励。

(四)实行发展经济贡献奖励。工业企业当年纳税达到一定标准,对其经营者按以下标准奖励(列入功勋企业不重复计奖):纳税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且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30万元;增幅在16%~20%之间的,减半奖励。纳税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且增幅在18%以上的,奖励50万元;增幅在15%~18%之间的,减半奖励。纳税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6%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增幅在14%~16%之间的,减半奖励。

(五)强化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充分发挥土地、能源、资金、环境容量等各类资源要素的价格杠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高进低退、优胜劣汰”机制,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优先保障用地、用能、信贷、排污指标等需要;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E类的企业,取消各项优惠措施,在现有资源价格基础上实行加价,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四、促进技术创新

(六)推动重点领域创新。对《中国制造2025》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和“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重点发展领域的先进成套设备、机器人与智能制造设备、新能源整车等省级以上工业新产品和智能化产品,按认定当月起完成年度销售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列入省技术创新项目、省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分别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列入县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每项奖励6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县(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评价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30万元奖励。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正式签约并已开展实施的科技合作项目,按照签约合同及支付给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费用凭证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新产品开发。对通过省级新产品备案的,每项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个),通过鉴定的,每项再奖励2.5万元;对认定的国内、省内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列入经省级工业新产品备案的市级智能装备产品,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给予当年度前10台(套)销售总额1%的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对列入当年度“湖州首创项目”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列入县级优秀新产品的,每项奖励5万元。

(八)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前五强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奖20万元、第二名奖10万元、第三至第五名各奖5万元(其中负增长企业减半奖励)。

五、实施品牌建设

(九)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中国出口名牌的,奖励50万元;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出口名牌、“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奖励10万元;获得集体商标核准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行业奖励10万元,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省区域名牌、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奖励20万元。

(十)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建设。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制定标准。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或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或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新认定的省“隐形冠军”企业、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市“隐形冠军”企业、省“创业之星”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和市、县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含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评选为省企业管理创新奖综合奖和单项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导入先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六、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十二)设立中小型企业发展奖。设发展速度奖、财政贡献奖、技术创新奖、节能减排奖、市场开拓奖,根据得分高低各取前10名,按每个奖项5万元奖励给企业。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的,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新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鼓励“两化”融合

(十三)鼓励“两化”深度融合。深化“互联网+”在制造业的应用,对投资200万元以上,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制造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等新型制造模式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实际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两化融合等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列入市级两化融合等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第三方服务,对推动企业“两化”融合、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等有突出贡献的公共服务平台,酌情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四)支持信息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对新纳入信息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列入省级及以上信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列入市级信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列入县级信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五)支持电子产品开发应用。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新产品开发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国家级项目2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新产品开发项目同系列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十六)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大力发扬“工匠”精神,对评上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八、推进节能减排

(十七)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实施节能减排项目,设备投资60万元(含)以上且年节能量100吨标煤(含)以上的,经验收认定,按节能量给予150元/吨标煤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绿色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推进节能技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奖励3万元。

(十八)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行业整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关停淘汰的,经验收认定,按拆除设备评估净值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在征收的差别化电价和企业用能权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企业出现重大环境保护事件、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税收违法事件以及未达到人才工作、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其他相关政策要求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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