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发〔2016〕47号(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16-12-02 09:25:49浏览次数:0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德清县委关于补短板的实施意见》(德委发〔2016〕16号),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破解科技创新的瓶颈,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创新投入

(一)创新财税激励措施

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落实国家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股权激励,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政策。

整合财政科技资金。探索工业、农业、社发等领域的科技项目联合立项,由主管部门认定管理;结合镇(街道)、高新区财政科技资金,探索专利、新产品等科技计划项目委托镇(街道)、高新区组织,县级财政科技资金以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奖励。完善普惠制科技创新券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受益面。

(二)鼓励企业创新投入

倒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性奖励企业资金的20%,以科技投入券形式发放,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大于1.5%或研发投入同比增长超过10%,按科技投入券额度的150%兑现,无研发投入的不予兑现。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按企业研发投入年度增长额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增强创新活力

(三)加大科技招商力度

突出科技招商重点。鼓励各镇(街道)、高新区加大科技招商工作力度,重点招引高校、院所、大企业(集团)建办创新载体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引进顶级院校、央企及军工单位的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所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强化考核奖励机制。科技招商纳入对各镇、街道、高新区和驻点招商组招商任务,科技类项目在全县“大好高”项目和浙商回归项目中不少于20%。经认定落户的科技招商企业(机构)给予创业投资、项目、信贷、房租、人才等系统性支持。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加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创新土地使用方式,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用地使用权实行长期租赁的供应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的,按当年设备投入1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限额100万元(相应设备投资凭证加盖兑现章,不重复奖励)。

引进实施重大创新项目。主动设计一批县级技术创新重大产业化项目,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进实施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采取“一项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引导政府产业基金,加大对重大创新项目以参股、并购、重组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对新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建立的省级、市级农业科技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种子种苗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省级以上平台基地被评为优秀或通过复核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占比。新纳入高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新进规上与小升规),给予2万元奖励。对纳入统计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值增幅超过25%以上的,予以最高5万元奖励。

(五)培育创新型企业

鼓励企业创新做强,对进入全省创新能力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百强的奖2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培育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按培育目标,分年度给予总量不超过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省级、县级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1万元奖励。年度被认定为市“双高优势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六)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对央企、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最高给予2000万元支持。列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考核优秀另奖励5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优秀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收购国外研发机构,按省补助资金额的10%配套;无省补助资金的,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助。

(七)支持企业实施创新项目

落实创新项目配套。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专项的,给予县域承担企业获得国家补助资金额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按省补助资金额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无资金补助的国家或省项目,每项补助6万元。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给予0.5万元奖励,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并取得“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2.5万元奖励;未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取得“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年评选10项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建设创新平台

(八)做强孵化创业平台

推进高新区提升发展。组织实施“1581”工程,大力推动高端创新资源要素向高新区集聚,支持高新区做大做强地理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通用航空、智能汽车产业链。鼓励高新区全力推进创新走廊建设,对纳入创新走廊建设的重点企业、平台、项目,可叠加享受县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和高新区政策。

鼓励镇(街道)建科技园区。鼓励镇(街道)和社会直接投资或合作新建加速器、科技成果产业园区等科技园区的,给予土地、金融、能源等要素保障。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加速器或科技成果产业化园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以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让或转让,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认定为县级科技园区的,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补助,结合考核连续补三年。

加大孵化器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或企业建立异地孵化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相关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给予孵化器必要的扶持,补助金额不超过孵化器内企业缴纳的税收县得部分。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县级孵化器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设立不少于3000万元规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种子资金”,扶持科技初创企业。县级以上孵化器在孵和毕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分别给予孵化器10万、50万、30万、10万奖励。

鼓励创办各类众创空间。围绕产业+、生态+、文化+、农业+、企业+,鼓励创办各类众创空间(包括星创空间和异地众创空间),认定为县级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补助;列入国家、省、市备案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评为国家、省、市和县优秀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行业重点龙头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利用企业现有创新资源创办众创空间的,给予连续三年且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房租补贴。对纳入众创空间管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创新服务平台

对新批准的国家、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的省级区域创新服务平台,给予平台建设承担单位30万元奖励,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落实财政配套建设经费。省级以上服务平台被评为优秀或通过复核认定的,分别给予20、1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增加值增幅达到20%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增加值增幅达到15%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重点支持生物医药、软件与地理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在德清设立独立机构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设备投入与工作经费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特别重大的可“一事一议”。

四、转化创新成果

(十)技术市场建设

推进市场建设。鼓励科技成果交易市场通过征集和发布技术难题和科技成果,建立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培育生物医药、地理信息等专业技术市场的,按实际设施设备投入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明确技术市场建设推进目标,对市场运营机构开发交易工具、合同登记,征集、购买、梳理、核实发布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信息,举办技术合作,成果展会等活动经评估确认给予资金补助。

鼓励科技合作。引进高校院所设立成果转化中心,提供必要场地,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和绩效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含个人)开展合作达成协议,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县级以上产学研合作活动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对镇(街道)、高新区独立举办科技合作、成果展示、创新创业大赛等产学研合作活动的,按实际支出一定比例给予1~5万元补助。

促进成果交易。凡帮助企业在技术市场平台实现技术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经确认,按交易额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万元;或按新注册企业当年实到资本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直接引进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并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科技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15万元奖励;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按A、B、C类,分别给予科技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十一)加快科技成果中试熟化

对新建的市场化运作的成果中试、加工、评估等独立法人基地机构,按其建设装备投入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按其建设装备投入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委托的中试项目,给予委托企业支付中试费用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中试、加工、评估的科技成果形成独立产品转让后,新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或企业新增独立产品项目产业化的,按设备投资的10%补助给中试、加工、评估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加快成果产业化

加快成果产业化。企业在成果交易市场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的,经确认,按其购买科技成果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拍卖或市级以上产学研活动签约实现技术交易的,经确认实现产业化后,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买方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科技成果形成独立产品实现产业化的,经确认,给予其实际研发设备设施投入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纳入省补助的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按省资金1:1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保障科技人员权益。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技术要素入股参与成果产业化。凡以技术要素入股占有20%(折算20万元及以上的)及以上的、10%(折算10万元及以上)及以上的,并在科技成果或经营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的,经考核认定后,分别给该企业法人代表予技术要素入股份额折算成实际金额的20%、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营造创新生态

(十三)加大科技进步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

(十四)大力发展科技金融

加大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建立县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联合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股权交易中心等共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优质科技型企业金融培育库,通过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贴息(最高不超过贷款利率的50%)政策和融资、发债、并购、管理等服务,实施动态管理,择优入库、重点支持。设立2亿元科技信贷引导基金,激励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扩大对科技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

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创新。设立50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不超过30%的比例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并且向县内企业投资不得少于引导基金参股比例的1倍。鼓励金融机构投贷结合,联合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业、成果转化。鼓励县内科技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并赴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等多方合作机制,创新科技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专利质押贷、种子贷、项目贷、成果贷等科技金融创新信用贷款业务及科技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保险、专利保险。探索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方式,建立政府与银行的风险资金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创新、信用担保的,给予金融机构5‰的奖励。对参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专利评估费全额补贴,并按贷款利息(以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10%给予利息补贴,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参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每年选择若干家企业给予全额科技保险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

(十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鼓励发明创造。实施企业国内专利申请免费代理制度,发明专利授权给予0.3万元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对专利运营中心取得国外专利的独占许可权或所有权并在国内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对评选为国家、省、市优秀专利发明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强化专利运用与保护。积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省级、市级和县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2万元奖励;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通过复审,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行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数据库)服务平台及企业个性化专利信息数据库,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启动“贯标”试点、认证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和鼓励园区、平台及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专利评议、专利托管、专利维权等专利管理及保护试点工作。

(十六)打造科技人才队伍

全面落实人才新政11条政策。对入选省创新团队的,给予省补资金1:1配套。对入选省科技新浙商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科技小巨人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六、强化创新保障

(十七)加强考核统筹协调

加强督查考核。根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完善县对镇(街道)、高新区年度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提高镇(街道),特别是高新区的综合考核中科技人才工作的权重。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加值占比、增幅等指标纳入县主要统计指标进行通报和实施重点考核。

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管理队伍。建立科技人才专员制度,各镇(街道)应配备科技人才专员1名,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大镇还需配备助理专员1名。建立科技人才镇长团,面向高校、院所,通过挂职锻炼形式向高新区、有关镇(街道)和部门派遣科技人才副镇长(副主任、副局长),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开创新局面。建立企业首席科技官制度,在科技重点骨干企业中推行企业首席科技官,每年评选10名县级优秀首席科技官,给予1万元奖励。

(十八)确保财政投入增长

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科技创新重点,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原文下载:德政发〔2016〕47号(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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